教師升等時程表
4/1前 | 4/10前 | 4/20前 | 5月底前 | 9/15前 | 10月底前 |
教師向人事室 提出資格檢核 |
教師繳交升等資料至學系辦公室 | 學系資格審查作業 | 學院初審 | 學院外審 |
校教評複審 人事室函報教育部 |
- 系所資格審查:
1. 教師升等代表著作、參考著作(取前一職級後之作品,至多五件,其一為代表著作)各
2. 前一職等升等代表著作、成就證明、技術報告或藝術作品一份。
3. 教師升等應備資料
A01 教師升等基本資料表(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需經人事室檢核後始得確認
A02 教師升等著作確認表、
A03 教師升等評量表、
A04 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
A05 教師升等著作異同對照表(若無得免填)、
A06 教師資格審查代表著作合著人證明(若無得免填),
以上表格從人事室下載(表格下載-【教師升等專區】),上述表格請一併附上 WORD
檔案、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則為 PDF 檔,請燒錄於光碟附上。
4. 教師升等評量佐證資料 3 份(需檢附所有評量項目之佐證資料)、教師資格影本、近三
年現職聘書影本。
5. 系務會議紀錄。
- 學院初審作業(請各系依規定日期前送院辦理初審作業,逾期不予受理。)
1.由學院彙整將升等預審通過案件及資料,併提出著作審查人十五至二十位參考名單、擬
2.外審審查人名單由教務長、副校長一人、升等教師所屬之院級教評會召集人指定委員一
人,共三人,就該教師之專長自參考名單或專家人才庫共同選任排序校外專家學者五人
以上 (排除擬升等教師提出之迴避名單)。並請所屬學院於三個月內完成專門著作、作
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等外審審查作業,提送校教評會複審。
3.外審以一次為限。審查人至少五人以上,外審通過之門檻基準為審查人三分之二以上審
查評分達七十分以上。即審查人五人中至少應有四人評分達七十分以上。
4.由院負責學術專業審查,人事室支援行政作業。